律师解析:公立学府不得开展或涉足任何盈利性质的民办学校经营活动。 然而,在特殊情况下,若公立学校决定开设或参与为非经济利益体服务的民办教育机构,必须经过相应主管部门的审慎许可,同时严禁利用国家财政性资金的投入来达到该目的,而且必须确保此类行为不会对公立学校的正常教育教学活动造成不良影响,更不能通过品牌输出等方式谋取经济利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条 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各级各类民办学校;但是,不得举办实施军事、警察、政治等特殊性质教育的民办学校。 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本条例所称国家财政性经费,是指财政拨款、依法取得并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财政性资金。 |